將一個公有技術去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利用這兩種類型專利不經(jīng)過實質(zhì)審查的特點,拿到專利證書,再利用專利侵權訴訟非必須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特點,拿著獲批的專利以一打多的方式去到處起訴別人,每家索賠一般低于被告請律師應訴和無效其專利的花費,大部分被告感覺請律師不劃算,就會選擇少賠一點私下和解。有時候通過這種操作,權利人可以以一打多的方式索賠幾十家上百家,總得獲賠金額往往十分可觀。
但是,從2021年6月1日起,修改后的專利法中明文規(guī)定了,被告也可以提供原告的專利權評價報告。這樣的話,原告再拿一個不穩(wěn)定的專利到處起訴別人侵權,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另外,2021年6月3日起,高院做了對知識產(chǎn)權侵權訴訟中濫用權利行為的解釋。對于上述涉及濫用知識產(chǎn)權的行為,被告若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原告的起訴構(gòu)成法律規(guī)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就是說你明知這個專利權利不穩(wěn)定,卻妄想利用其獲得不法收益的,被告應訴過程中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等合理開支,由原告支付。這個司法解釋對于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行使訴權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能更好地限制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