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經形式審查不符合規(guī)定需要補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發(fā)出補正通知書,要求請求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經兩次補正后仍存在同樣缺陷的,其請求視為未提出。
(2)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通知請求人。
(3)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應當及時轉送給指定的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部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前,多個請求人分別請求對同一件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均予以受理,但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