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與在先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在先地理標志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子以無效宣告。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適用要件
(1)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時,地理標志已經客觀存在。
(2)系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容易誤導公眾,致使在先地理標志相關合法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應當綜合考慮系爭商標與在先地理標志的近似程度,地理標志客觀存在情況及其知名度、顯著性、相關公眾的認知,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是否具有不當攀附地理標志知名度的主觀惡意等因素進行判斷。
(3)地理標志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時已經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適用商標權保護有關規(guī)定,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
(4)系爭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若該商標已經善意取得注冊,即使商品并非來源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仍繼續(x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