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經(jīng)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fā)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jīng)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正文應當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和決定三部分內容。
案由部分應當簡述被駁回申請的審查過程,即歷次的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答復概要、申請所存在的導致被駁回的缺陷以及駁回決定所針對的申請文本。
駁回的理由部分應當說明駁回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并符合下列要求:
(1)正確選用法律條款。當可以同時根據(jù)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不同條款駁回專利申請時,應當選擇其中最適合、占主導地位的條款作為駁回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同時簡要地指出專利申請中存在的其他缺陷。
(2)以令人信服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作為駁回的依據(jù),而且對于這些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已經(jīng)通知過申請人,并已給申請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
審查員在駁回理由部分還應當對申請人的爭辯意見進行簡要的評述。
決定部分應當明確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并說明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駁回該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