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說明書中應當寫明各幅附圖的圖名,并且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附圖不止一幅的,應當對所有附圖作出圖面說明。
(2)說明書中具體實施方式部分至少應給出一個實現(xiàn)該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方式,并且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3)說明書應當用詞規(guī)范、語句清楚,用技術術語準確地表達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
(4)說明書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學式、數學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圖,包括流程圖、方框圖、曲線圖、相圖等,它們只可以作為說明書的附圖。
(5)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但說明書缺少相應附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取消說明書文字部分的附圖說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交相應附圖。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審查員應當發(fā)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申請人取消相應附圖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6)說明書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