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補正的,應當提交補正書和相應修改文件替換頁。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的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根據情況發(fā)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或者其他通知書。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難以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有關延長期限請求的處理,適用專利審查指南中的規(guī)定。
對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適用專利審查指南中相關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