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70條規(guī)定了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合法來源抗辯制度旨在尋求專利權人和善意銷售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在保護權利人專有權益的同時,亦能保障正常商業(yè)交易行為的安全。
實際情況中,法院主要從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主客觀要件審查認定。客觀要件可以從來源明確和來源合法兩個方面進行判斷,關于主觀要件,權利人、抗辯者需要分別從各自角度舉證,而法院結合案件證據情況綜合分析評判抗辯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若銷售者申請追加侵權產品來源者參加訴訟并提交初步證據,法院可以在判斷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可能性的基礎上追加案外人,這有助于達成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平衡。
在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時,善意銷售者可以免賠,但原則上善意銷售者應對權利人予以補償,例如補償合理的維權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