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簡要介紹一下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驪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一、我國法院的組織體系
我國法院的組織體系分為四級,即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時還設置了軍事、鐵路、海事、水運等專門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轄區(qū)的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qū)內按地區(qū)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qū)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基層、中級和高級法院稱為地方各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設于北京,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
二、可以受理專利訴訟的人民法院險事際
專利侵權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遵循民事審判制度,包括兩審終審制和不服終審判決的民事再審、強制執(zhí)行。一般來說,專利侵權案件的第一審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若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該中級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即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專利侵權訴訟即告終止。損害賠償請求額特別高的重大案件的第一審案件,也可由有管轄權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第二審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專利行政及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普通行政或者民事案件,除地域及級別管轄的限制以外,專利案件都具有專屬的管轄權。
對于行政案件的管轄權,根據被告的不同,有以下兩種情況
1.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的訴訟管轄
這類行政案件根據相關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2.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的訴訟管轄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明確規(guī)定,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糾紛案件;第2條規(guī)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司法解釋的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這類案件的性質及訴訟管轄,即這類案件屬于專利行政糾紛案件,應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但是,并非所有的法院或者作為被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而是應當由有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
對于民事案件管轄權,在地域管轄上,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同時,因專利或技術合同發(fā)生的糾紛,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侵犯專利權行為發(fā)生的糾紛,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因侵權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所在地及侵權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
院均有管轄權。
專利民事糾紛案件在級別管轄上均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而且專利民事糾紛案件與專利行政糾紛案件一樣,實行的是特別指定管轄。目前,負責審理一審專利民事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有51個。同樣,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民事案件均具有管轄權。
各地的中級及高級人民法院愛理專利一審案件的標的額有所不同,因比,在立案之前,應當對當地法院的收案標準進行了解,以便準確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三、知識產權法院
根據2014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2014年11月至12月,北京、廣州、上海三家識產權法院相繼掛牌成立。三家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我成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識產權法院同時管轄依法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特殊類型民事案件,例如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和壟斷民事糾紛案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目前審理北京地區(qū)的知識產權案件,北京地區(qū)以外的還是由地方法院負責管轄,知識產權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全國范圍內由北京審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主要對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壟斷糾紛案件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實行跨區(qū)域管轄(深圳除外),以及對不服廣州市各基層人
民法院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實行管轄。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與上海三中院等合署辦公,依法管轄專利、計算機軟件、馳名商標等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著作權、商標權等其他知識產權二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