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人為內地(大陸)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按照商標檔案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直接送達注冊人。經查證,注冊人的名義地址信息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發(fā)生變更的,可以按照該系統(tǒng)顯示的變更后的名義地址送達;對于正在辦理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的,可以按變更后的名義、地址送達。
(2)注冊人為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地區(q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按照商標檔案記錄的文件接收人直接送達注冊人。沒有指定文件接收人的,主送給該商標最近業(yè)務代理機構。
(3)注冊人為外國主體的,按照商標檔案記錄的文件接收人直接送達注冊人。沒有指定文件接收人的,主送給該商標最近業(yè)務代理機構。
(4)通過馬德里體系注冊的國際商標,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記載的注冊代理人名義及地址送達注冊人;沒有代理人的,按照注冊人的通訊名義及地址送達注冊人,沒有注冊人的通訊名義及地址的,按照注冊人登記的名義及地址送達注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