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注冊的先申請原則是什么
商標先申請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二、商標先申請原則的例外有哪些?
1、申請在先原則所指的申請日期,是指當事人向商標管理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遞交的,以申請文件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管理部門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日期為準(但申請人能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2、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且同時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在商標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協(xié)商,如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時,商標管理部門將通過各申請人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
3、如果各申請人是同一天申請,但某一申請人享有申請日優(yōu)先權的,應將申請人享有優(yōu)先權的日期視為申請日,優(yōu)先權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
(1)在國外第一次申請的商標在我國申請時,享有優(yōu)先權。如果申請人就某一商標已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且在六個月內,申請人就該商標在國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按照該申請國同我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將申請人在外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視為申請人向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
(2)在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商標時,享有優(yōu)先權。如果申請人的商標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該商標,且在六個月內,申請人就該商標在國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將申請人在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日期,視為申請人向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